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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的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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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通说认为,财产犯中不法领得的意思(即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前者功能是区分盗窃罪与不可罚的使用盗窃,后者功能在于区分盗窃罪与毁弃罪;在德国,使用盗窃因不具有排除意思,原则上不可罚,而日本却得出使用盗窃原则上可罚的结论;我国关于财产犯罪的规定定性又定量,要求具有排除意思,使用盗窃原则上不可罚;利用意思具有区分机能,并能说明盗窃罪比毁弃罪法定刑重的原因,因而强调利用意思具有合理性;盗窃他人财物后索要感谢费以及勒索财物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盗窃罪.财产罪章以外的盗窃、抢夺等犯罪,可能包括毁弃、隐匿情形.

非法占有目的、排除意思、利用意思、盗窃罪、使用盗窃、毁弃罪

41

D924.35(中国法律)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研究"

2013-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9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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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2-3291

21-1076/C

41

201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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