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91.2012.04.014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拐卖”
刑法第240条第2款不是关于实行行为的规定,而是关于共犯行为的注意性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拐卖”;该罪的法益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生命、身体的安全及人格尊严;该罪以卖出即对被拐卖人支配的转移为既遂;该罪是即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行为、既遂、即成犯、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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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江苏省法学会2012年度法学研究课题"现代人身权刑法保护研究"SFH2012D07
2012-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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