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91.2011.05.020
论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
可接受性或者可接受性原则是法学或行政法学一个重要的内容,我国是近些年来随行政法治的进步才开始关注行政法的可接受性,尤其是行政程序法的酝酿制定过程中,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更是受到普遍认同.实现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前提是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实现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是最能接近实质合理性的.应通过以下途径实现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正义理念的树立、合意观念的提倡、程序交涉的实现、行政解释的运用、说明理由的讨好.
行政决定、可接受性、合法性、合意与交涉、解释与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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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2012-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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