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91.2010.06.010
和谐权利论
国家和社会的分野是权利定义的一个难以跨越的话语背景.权利除了国家属性之外还具有社会属性,而且权利的社会属性要深远于其国家属性.国家不能将社会的全部领域进行覆盖,更不能将社会自有的功能给予剥削和占领,社会不能成为国家的附庸.和谐社会包含四个方面的权利和谐.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我们既要关注、借鉴和吸收其它国家的权利发展模式,更要立足于本国国情,走出一条中国权利发展的和谐之路径.
和谐、权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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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政治理论)
2009年度上海市教委创新课题"劳动自救与侵权犯罪的刑事对策一体化研究";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三期刑法学科资助项目S30901
2011-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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