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3291.2007.06.031
试论企业合并禁止的豁免
在反垄断法上,如果企业合并将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并严重限制竞争,原则上应当禁止该项企业合并,以避免形成有弊害的垄断性市场结构.但如果该项企业合并一方面有严重限制竞争的弊处;另一方面又有利于整体经济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益处,反垄断主管机构则应当在合并的益处大于合并的弊处时批准该项合并,这就是企业合并禁止的豁免.
企业合并、禁止、实质性标准、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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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29(法学各部门)
2008-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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