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68/j.issn.1672-8572.2023.03.05
《南极条约》协商国执行《马德里议定书》附件六的立法研究
《马德里议定书》附件六要求各国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对南极环境紧急状况下的经营者责任加以规制.已核准附件六的《南极条约》协商国根据各国的南极立法基础及司法体系,就南极环境紧急状况发生前和发生后两个阶段的经营者义务以及经营者责任的履行机制加以规制.部分未核准附件六的国家也已在其国内立法中准备了执行附件六的有关制度,并就附件六的核准问题展开研究.中国作为尚未核准附件六且无法律层级南极立法的《南极条约》协商国,应当充分参考其他国家执行附件六的南极立法,尽快出台符合中国国情的南极立法并以此为基础考虑是否核准附件六,以便在未来南极环境责任制度谈判中争取更大话语权.
《马德里议定书》、南极环境紧急状况、附件六、南极立法、经营者责任、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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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3.5(国际法)
2023-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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