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68/j.issn.1672-8572.2017.04.06
以创新机制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考 ——以辽宁省东港市为例
以创新机制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于推进农村改革、解决"三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领域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亟待体制机制创新.新型职业农民的涌现,为进一步探讨农村发展活力和农业发展潜力提供必要条件.
创新机制、农业经营主体、新型职业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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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312.6
2017-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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