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572.2014.04.015
法律的时空效力的哲学思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例
世界由时间、空间和物质构成,时间和空间的速度完全对应。因此法律必然是时空下的产物,而法律的制作前的评估预测是其文本的前在时空,法律表现出的时空是法律的特质和风格,而法律必须面对未来形成前瞻时空,形成法律的时间律动。因此法律的本质需要运动,即修订和发展完善。以刑法为例,“时间效力”之哲思路径是“追诉时效→法不溯及既往”。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内涵在于规则之治---契约精神与保障人权。刑法“空间效力”之哲思路径是“法域冲突→习惯法之司法适用。而哲思路径的后端呈现为“法不溯及既往→契约、逻辑与规则”与“习惯法之司法适用→生活形式与语言游戏”这样的路径。刑法之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的哲思,便如此在“规则”与“空白”之处对接,在“明晰”与“隐含”之间更新,在“精确”与“含混”之间成长,在“枷锁”与“自由”之间生生不息。不同种类的刑法的使用,必然彼此产生影响。这种法律种类的时空影响,虽无规则可循,但整体上说还是推动了法律的进步。
刑法、时空效力、哲思
D90-055(法的理论(法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09yjazh102
2014-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8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