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0/j.cnki.1004-0544.2022.09.012
人工智能时代"深度伪造"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
人工智能时代"深度伪造"滥用行为将对现行法定证据、民事侵权救济、刑事制裁甚至国际安全机制等法律制度带来多重现实挑战.法律规制此类行为需要协调安全与 自由两个层面利益需求引起的冲突,应以安全价值为主导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各国在监管"深度伪造"虚假信息的过程中形成了数字平台"自我监管"、政府"直接监管"以及"平台+政府"联合共同监管三种治理模式.抑制"深度伪造"滥用行为需要国际与国内法律互相配合,在国际法上,我国可倡导建立或完善具有针对性的国际监管合作机制;在国内法上,我国可采取"平台+政府"联合监管模式,强化数字平台"准行政"审查责任并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人工智能、"深度伪造"、安全利益、"政府+平台"、惩罚性赔偿
D924.3(中国法律)
2023-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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