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0/j.cnki.1004-0544.2022.07.013
数据自由和算法保护
应否设立数据财产权是影响"数据流通和资源化"的关键问题.数据财产权论的支持者以洛克劳动财产论或市场激励原则为基础,主张现有制度对数据保护的不足将导致数据收集者动机受损和市场失灵,但以数据服务为核心的数据流通市场并未失灵.数据收集和处理者可以通过技术、持续更新数据等手段对数据事实上排他,并在限制性合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下开展交易,收回投资成本.况且在制度设计层面,劳动财产论也无法准确界定数据财产权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若以算法和数据的关系作为数据配置规则的切入点,数据自由和算法保护可以实现经营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数据自由可以保障经营者具有开发算法的公平竞争机会;算法保护则又保障经营者从收集的数据中获得持续性竞争优势.二者的结合还能防范算法决策风险,成为算法治理的新方向.
数据财产权、劳动财产论、激励原则、市场失灵、算法保护
D669.3;TP311.13(阶级结构与社会结构)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61
2022-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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