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0/j.cnki.1004-0544.2021.12.014
论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损失的司法救济机制——基于《民法典》第1235条适用的路径
保护生态系统碳汇功能对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法典》第1235条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概念涵涉范围,从政策文件规定、技术规范规定和法律条文文义解释得以证立.在《民法典》颁布生效之前,司法实践对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救济进行了有益探索,但也存在诉讼主体认识不一、鉴定机构评估不一、法院认定不一的问题,折射出《民法典》第1235条救济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损失时的适用困境.未来应当在凝聚高度的司法共识,明确合适的适用范围,建构完善的构成要件解释和提供适当的救济方式方面作出努力,化解法律适用困境,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生态系统碳汇功能;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司法救济;《民法典》
D912.6(法学各部门)
2022-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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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