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0/j.cnki.1004-0544.2021.11.013
监察法视阈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检视与优化
宽严相济的政策实现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根本原因,互惠共利的现实价值是该制度快速推进的直接动因.控辩平衡是保障案件质量、稳定办案成果的重要因素.基于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的自身规律,适当调整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职权分工,并构建出监察机关主导、检察机关确认、审判机关决定的程序递进模式,通过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的启动权,赋予其一定的律师帮助权,从而实现控辩平衡.审判机关亦需严格坚守证据审查标准,理性关注被害方权益,合理对待被告的反悔权和上诉权,进而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格局.
认罪认罚从宽;宽严相济;互惠共利;控辩平衡;中国方案
DF73(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054
2022-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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