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0/j.cnki.1004-0544.2021.06.008
新个税法下劳务报酬税率制度的反思与改进
新个税法之下,作为生活主要来源与作为工资薪金补充的劳务报酬所得背后的经济负担状况不同,在税率上如对二者不加区分,极易导致税负不公平的结果.现行劳务报酬税率的规定易导致税收流失加剧、中等收入群体"挤出效应"凸显、鼓励"懒政"等几种负面法律效果,需要加以反思.在实质公平视野下,较低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适当低于工资薪金的超额累进税率,畸高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适用较高的全额累进税率.此外,还应对诚信的劳务报酬纳税人给予优惠税率,依据通货膨胀率浮动调整相应税率,并对家庭实际负担过重的劳务报酬纳税人实行税率上的倾斜,以实现"中低收入者少缴税,高收入者多缴税"的税负目标.
实质公平;综合与分类所得税制;劳务报酬所得税率;税负公平
D912.29(法学各部门)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研究"CX20200466
2021-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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