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0/j.cnki.1004-0544.2020.08.011
论国际和解协议在我国的跨境执行:理论分析与制度建构
《新加坡公约》的生效对国际和解协议在我国得以顺利执行具有重大推进之效.传统依附型执行机制存证的问题印证了直接执行机制的价值,和解协议执行力的提升、商事调解非替代性的增强,均有利于提高我国营商环境.公约摒弃了调解地的概念,更彰显以执行地为视角进行制度构建的必要.归咎于现行法律体系未留足执行和解协议的“接口”,因此有必要为司法监督内外有别的状况设定法律依据,明确和丰富“国际性”案件认定标准,构建符合公约要求的司法审查程序,关注调解信息保密性.除国内法修改层面外,以国际商事法庭为先行试点,利用公约自身手段,控制公约批准时间,保障我国当事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也尤为必要.
国际商事调解、国际和解协议、跨境执行、新加坡公约
D99(国际法)
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国际商事法庭为核心的我国'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研究”19BFX216
2020-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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