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0/j.cnki.1004-0544.2020.03.015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及其顺位设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由政策主导的一项制度,由于缺乏狭义层面的法律规定,致使行政机关作为原告主体的合法性基础欠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质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对相关政策文件和法律规则进行解读,并结合实践考察以观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起诉主体不应限定于《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之行政机关,还应该包括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三类原告主体的起诉顺位应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予以确定.具体而言,《若干规定》适用范围内,宜采取“行政机关优先,社会组织次之,检察机关补充”的顺位;《若干规定》适用范围外,则宜采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不分次序,检察机关补充”的模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适格原告、起诉顺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D915(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当事人选择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的影响因素之实证研究”18BFX043
2020-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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