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0/j.cnki.1004-0544.2020.03.013
信息技术保障公众参与司法:现状、风险与对策
信息技术保障公众参与司法应当区分决策型公众参与和非决策型公众参与.信息技术提升了公众参与司法的效率和质量,但是,信息技术并非万能.对司法之决策型公众参与而言,信息技术可能存在背离直接言辞诉讼原则、内部控制失效以及引发次生灾害的风险;对非决策型公众参与而言,信息技术可能加剧公众意见表达中“沉默的螺旋”以及案件当事人信息不当泄露的风险.鉴于此,对司法之决策型公众参与中信息技术运用必须依法,尤其注重信息技术运用的一般性控制和应用性控制;对非决策型公众参与中信息技术应用要辅以充分的主体间商谈来识别真正民意,利用可扩展标记语言(XML)将司法信息公开中的敏感信息自动识别、标记与处理,降低案件当事人信息不当泄露风险.
司法适用、公众参与、信息技术、直接言辞、沉默的螺旋
D916.1(法学各部门)
2019年度全国地方党校行政学院重点调研课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科学规范执纪研究”2019dfdxkt107
2020-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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