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的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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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80/j.cnki.1004-0544.2019.11.012

论立法的职业化

引用
观察中国立法过程中立法权之运行,可以发现中国立法已经表现出来的职业化倾向:立法主体层面,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定和人员配备,以及法工委中非民选的立法工作人员及其在立法中的角色作用,都日益趋向为立法机关中的职业立法工作者;立法实践层面,法工委在立法过程中负责编制立法规划、组织或参与起草法律草案、辅助审议法案等,实质上圈定了立法提案范围、形塑了立法主要内容、主导着立法审议表决,其行为逻辑体现出职业化中的专任性、专业性等特点.立法职业化的制度成因,在于立法权制度性地三次连续位移下沉,使得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沉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的职业化必须遵循民主原则,方能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同时确保立法权运行之民主正当性.

立法、职业化、立法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主立法

D916(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立法研究”19YJC82004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国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立法的实证研究”2018M632900

2019-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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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月刊

1004-0544

42-1286/C

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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