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0/j.cnki.1004-0544.2017.10.024
市场经济地位遭遇“非市场阻力”——从美欧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说起
依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从2001年起成员国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审查,可因“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因素,适用“第三国替代”价格计算标准.2016年终期已到,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期望因美国、欧盟等的拒绝而落空.鉴于“非市场经济地位”产生的法律依据、背后的本质和原因,中国如何在短期内通过法律手段,积极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平台,在多边层面上解决终止“替代国”做法是关键;在争取外交合力支持,反对继续“替代国”的做法,坚决寻求公正贸易待遇的同时,对内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为契机,加强反倾销的应对,继续推进自由贸易协定(FTA)的谈判,促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竞争中立的推进是当下较为现实的路径和方法.
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阻力、第三国替代
F752(各国对外贸易)
国家重大社科基金项目15ZDB178
2017-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31-135,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