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0/j.cnki.1004-0544.2017.04.018
论我国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的实现障碍及创设路径
对质诘问权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的确立以发现真实为目的,是被告人辩护权的体现.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均在不同程度上确立了被告人的这一权利,与其成熟立法及实践经验相比,我国在制度上尚未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在实践中以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在立法上未赋予被告人对质诘问权.针对我国之制度障碍及立法疏漏,宜在立法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规定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最终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质诘问权,帮助法官发现案件真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对质诘问权、证人出庭作证、传闻证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证言笔录
D916(法学各部门)
2017-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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