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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80/j.cnki.1004-0544.2016.06.029

论我国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权利的救济

引用
构建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法律救济制度,从而达到惩罚环境犯罪、保护公民环境权益,促进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是环境法治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法律救济制度中,本文认为应当转变相关环境立法观念,环境立法由“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转变.同时要创设环境权,加大刑罚的保护力度,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弱化环境行政从属性.要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的相关诉讼权利,赋予其适当的刑罚裁量建议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同时对于被害人的追诉权、上诉权等都有必要分析并加以保护.

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环境权、权利救济

D922.68(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YJC820107,浙江省社科规划项目09CGFX008YBX.

2016-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6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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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月刊

1004-0544

42-1286/C

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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