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0/j.cnki.1004-0544.2015.04.020
地方立法利益衡量中的“公共利益”
地方立法利益衡量过程中要对公共利益进行确认和界定,公共利益应当具备地域性、整体性、受益多数性和直接相关性.要对“少数人”利益、弱势群体利益、环境利益、商业利益、政府利益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进行小心甄别,上述利益,有的属于公共利益,有的则不属于公共利益.在地方立法利益衡量过程中,要优先选择公共利益,这是地方立法应有的利益衡量观.除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外,还要注意比例原则和补偿原则的运用.同时,公共利益优先还有例外情况,个体的基本生存利益要优于公共利益.
地方立法、利益衡量、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优先
D927(中国法律)
2015-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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