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80/j.cnki.1004-0544.2015.04.018
论我国预防性行政诉讼之确立
预防性行政诉讼是指,为了避免即将实施的行政活动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无法弥补之损害,允许行政相对人在该行政活动作出之前或付诸实施之前请求法院阻止其作出或实际执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以事后救济为中心,尚无关于事前救济的规定,无法避免即将作成的行政活动对原告造成的重大损害,不能有效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弥补该缺憾,应早日确立预防性行政诉讼,为公民提供实效性救济.
行政诉讼、预防性行政诉讼、能动司法
D925.3(中国法律)
2015-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