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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544.2014.06.030

论环境群体性事件司法化解之道

引用
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处理,该方式存在事后性、不正义、错误引导等不足.司法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是依法治国的逻辑结论,畅通的司法机制可以预防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司法也是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最终处理方式,司法处理环境群体性事件还可以对群众形成正确的引导.目前我国司法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存在着环境司法机制不畅、参与不足、以刑事手段压制群众的利益诉求等问题.对此,应当提高认识,强化司法能力;从环境公益诉讼和代表人诉讼、调解、禁止令、执行等方面完善环境纠纷司法解决机制;准确适用法律,明确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不要求违法性、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正确采用刑事手段,包括慎用刑罚、平衡排污者和群众、重视说服教育等.

环境群体性事件、行政手段、司法化解、引导

D630.8(国家行政管理)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重点研究项目09SFB1009

2014-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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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月刊

1004-0544

42-1286/C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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