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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544.2013.07.021

家庭法的死亡与再生:从平等主体法到弱者保护法

引用
家庭法调整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关系.主流观点认为,家庭法是平等主体法,但这既与事实不符,也有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之嫌,从而漠视了真正需要保护的家庭关系弱者.家庭法平等主体说反映了家庭法回归民法的努力,但却造成了家庭关系物化的后果.从“财产”到“人”的民法理论转型使家庭法从死亡走向再生,在承认共同具有公私混合法属性的基础上,家庭法可以统一于民法,并在弱者保护法的定位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对“人”的保护.

家庭法、婚姻法、亲属法、平等主体法、弱者保护法

DF551(民法)

2013-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9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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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月刊

1004-0544

42-1286/C

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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