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544.2012.11.023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公约》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是国际商事交易中受害方主要采取的救济形式.世界各国间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差异悬殊,这形成了阻碍国际贸易增长的法律障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公约》提出了一套适合国际商事交易违约损害赔偿要求的法律制度.公约确立的评判原则和标准包括六个方面: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认识的类别、预见的主客观标准、因果关系的限定、预见的内容.就因果关系与可预见性的关系而言,公约是将因果关系作为对可预见性损失范围的限定.在公约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上,应注意过失违约与故意违约的区分.
公约、违约、限制、可预见性
D996.1(国际法)
2013-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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