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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544.2012.04.018

人身安全检查适用中的法律存疑及改善——以人体携毒案件为视角

引用
人身安全检查的正当性来源于《人民警察法》,是一项行政执法权,但在适用方法和目的、功能上却实质上等同于刑事诉讼中的人身搜查.在《刑事诉讼法》设置过高搜查门槛的同时,人身安全检查却替代人身搜查成为最普遍适用、几乎没有实质性限制的违法犯罪调查以及人身危险防控的措施.重新定位整合人身安全检查行为,使之既能避免与人身搜查的重叠混乱,也使警察权中的该项行政执法权更加符合行政权的原理.取消刑事诉讼的立案程序,设置无证搜查以及对人身搜查的等级制度,然后拆分“人身安全检查”权——作为行政执法权的检查,应当止于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物品以及身份证件的查验;而对嫌疑人身体的搜索检查,则应纳入人身搜查的范畴.

人身安全检查、人身搜查、人体携毒

D631.2(国家行政管理)

2012-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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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月刊

1004-0544

42-1286/C

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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