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544.2011.11.027
强化《矿产资源法》的执行力:《矿产资源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修改《矿法》需要充分的理由.“有法不依”、《矿法》执行力不强是现行《矿法》实效不彰的主要表现形式.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原因就是现行矿业监管模式的失灵与公众监督的缺位.《矿法》修改的重心应是强化《矿法》的执行力.可以采取整合原有规范、革新监管模式、强化民众监督和培养公务员的公共精神等有效制度,增强《矿法》的执行力度,实现《矿法》的良法之治.
执行力、监管模式、民主监督、公共精神
D922.62(中国法律)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0YJA82003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CUGW090216
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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