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544.2011.10.026
民意在司法运作中的功能
民意在司法运作中具有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促进法制的完善、促进司法裁判易被接受等正功能,同时也具有对司法的错误引导作用的负功能,主要表现为,民意往往会被感性所左右,导致理性的缺失,从而使民意内容失真,对司法可能产生误导作用;民意有可能被利用,从而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因此,司法在考量民意时必须对民意进行疏导与扬弃,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进行遏制,在宏观上要顾全大局,在微观上要进行合理解释,即司法必须慎待民意.
民意、司法、正功能、负功能
D926(中国法律)
2012-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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