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544.2011.09.028
反垄断法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正名”——对质疑说的回应
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滥用相对市场优势地位是否应当引进的争论渐渐停歇.然而对《反垄断法》第18条中,规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认定标准因素之一的“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如何理解,是否认定其为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引进,以及这种制度安排是否与反垄断法宗旨、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相冲突的争论再起.有鉴于此,笔者重新审视了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特殊性,对相关的质疑进行回应,认为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引入是社会现实需要,也可以与现有制度和谐共处,从而进一步明确了相对优势理论的地位.并在文末对《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该制度的立法模式给出了意见.
相对优势地位、依赖性、反垄断法宗旨、质疑
D922294(中国法律)
2012-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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