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544.2011.03.030
论未参与实行行为共谋者的罪责
我国实务界对日本的"共同共谋正犯"理论有滥用以入罪的趋势,表现在对幕后起到组织、教唆、帮助作用的共谋者即"预定不参与实行行为的共谋者",与因故未参与实行行为、对实行行为又不具有支配力或者重要影响力的共谋者不加区分,一律以实行者的犯罪形态定罪量刑的现象.本文从讨论日本的"共同共谋正犯"理论和我国的共犯理论及两者的关系入手,提出对后一种共谋者应区分不同情形或否定犯罪成立或以犯罪预备论的观点,以求教于方家.
共谋、犯罪预备、共同共谋正犯、组织犯、帮助犯
D924(中国法律)
2011-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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