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544.2010.08.029
试论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
现代商品经济社会普遍强调交易的效率,强制执行法也日益强调对债务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因此,针对债务人物之交付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方法应当得到严格的限制,只有对于债权人具有强烈人身属性和人格象征意义的人格物才能采取间接强制执行的方法.而除人格物之外的一般的物,则应当被视为仅仅包含着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物,应当允许债务人以等量的货币替代这种一般物的交付义务,原则上不得采取间接强制执行的方法.基于此,在物之交付请求权间接强制执行的立法上,民法上物的分类有进一步划分的必要,同时应当坚持间接强制执行方法适用上的被动性与递进性.
物之交付、间接强制执行、正当性、限制、立法完善
D923.3(中国法律)
2010-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0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