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544.2010.05.027
规划行政法治主义的危机及弥合进路思考
规划法规范构造采用的是"目的程式"与传统法律规范构造的"条件程式"有根本的不同,前者在于发挥社会形成的机能,重在法律的实现,而后者重在执行.同时行政规划有未来性的特性.基于此,依法行政在规划行政中的作用渐趋式微,容易使法治主义在规划行政领域"空洞化".但依法行政在规划领域仍然有其基本的作用空间,法治主义的价值不容否定.应该根据不同规划的内容和机能来确定法律保留的事项和依据.
行政规划、规划行政、法治主义
D922.291(中国法律)
2010-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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