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544.2010.02.030
再论中观经济法主体
中观经济法主体作为与企业--市场体系和政府--国家体系相并列的第三体系,其基本使命在于弥补"双重失灵",构成宏观经济法主体、中现经济法主体与徼现经济法主体相互协调、相互弥补的均衡.
宏观经济法主体、中观经济法主体、微观经济法主体
DF41(经济法、财政法)
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项目0605031"经济全球化与维护国家主权、经济安全问题研究--以经济法域回应性制度设计为考察核心"的部分成果
2010-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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