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544.2009.07.027
论我国气象服务的法律属性、制度困境及解决途径
公益性气象服务是我国气象服务的基本类型,我国现阶段的气象服务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公共气象部门在向服务对象提供气象服务、履行法定职责而形成的非权力行政法律关系.尽管气象有偿服务为气象现代化发展提供了有力经费支持,但其边界的模糊性致使在气象服务领域中政府"缺位"与"越位"情况并存.为解决这一制度困境,现实选择是真正引入市场化机制,取消民间资本参与气象服务经营的限制,适时适度开放国内气象服务市场;严格区分气象部门内部各组织职能定位,实现准公益性气象服务与商业性气象服务的分离.
气象服务、法律性质、制度困境、解决途径
D922.69(中国法律)
中国气象局课题课题GQR2009019"关于《气象灾害防减法》立法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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