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544.2008.06.021
论谈判学作为高校法律专业课程的条件
高等教育各专业所设置的基础课程应当是具有普遍性、规律性、实用性和理论性的独立学科,从而实现各专业的培养目标.本文通过对谈判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具有其自身的特定规律,是具有实际作用的理性行为,谈判科学具有其自身的基础理论,已成为自成体系的独立学科等几个方面的论述以说明谈判学已经具备作为一门法学课程的条件,应该成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的一门指定选修课程.
普遍性、规律性、实用性、理论性、独立性
D92(中国法律)
2008-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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