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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544.2006.12.041

论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中土地制度的差异与统一

引用
在古代社会,无论土地是私有还是公有,追求土地合理有效利用是土地制度变革的根本原因和动力.离开了对土地的利用,就失去了土地存在的意义.因此,土地所有权的本质,不在于抽象之"所有",而在于具体的"利用".如何发挥物的效用,充分利用物的价值是任何国家权利设置的基本原则,也是构建土地制度的价值标准.在土地利用问题上,罗马法中的土地用益物权制度与日耳曼法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达到了高度统一.

土地制度、土地利用、土地用益物权、罗马法、日耳曼法

D993(国际法)

2007-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3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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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月刊

1004-0544

42-1286/C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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