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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0544.2006.11.030

论法律的实践理性与法官培训模式选择

引用
法律所具有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双重身份决定了法学教育与法官培训具有不同的目标任务但又相互衔接,法律的实践理性是法官职业化核心内容.由于过去对法律实践理性的认识不足,法律方法、法律技术的研究成果较少,法学院不能为预备法律人提供法律实践理性教育;而法官来源的大众化又使得法院自身不能为已经进入的法律人提供法律实践理性的经验总结,这种局面使得中国的法官职业化面临诸多困难.要改变这种局面,应从法学院教育改革与法官培训改革两个方面入手,重视法律实践理性的养成,形成法官培养从法学院起步,经由法官培训完成的合理的法官培养机制.

法律的实践理性、法官职业化、法学教育、法官培训模式

D9(法律)

2006-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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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月刊

1004-0544

42-1286/C

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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