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544.2004.03.017
试论我国公共利益代表机制的构建
诉讼制度的基本目的是解决社会纠纷与冲突,当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新的纠纷类型时,必然要求创设新的诉讼形式予以救济.当前我国公益纠纷的不断出现为诉讼审判实践带来了新的课题,也令司法机关直面这类纠纷公益代表权资格的争议.本文始终带着解决国内问题的强烈意识,重点考察各种代表机制的利弊,进而主张我国应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要代表、个人和社会团体为补充代表的公益代表机制,以期为我国公益诉讼研究的推进和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公益诉讼、社会公益、公益代表人
D921.1(中国法律)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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