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0544.2001.11.030
人性的二重性与德法并举:一种可能的阐释
人们肉体存在与精神存在的二重化,昭示人性善恶的二重性,历史上许多学者对此有深刻的体认.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人性中的恶,是法治产生的基础;而人性中的善,则使德治有了可能.人性的善恶兼融必将推演出治理的德法并举,德法并举也有利于人性的良性发展.
性善、性恶、德治、法治
DF(法律(法律专业单位使用))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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