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553/j.cnki.llygg.2020.05.009
论预防式社会性监管 ——以化工行业风险监管为例
科学技术引发的大量风险使传统社会性监管遭遇失灵.为完成风险规制任务,应在传统社会性监管中引入预防监管.内含风险预防、合作监管等理念的预防式社会性监管制度,既有助于政府履行风险监管义务,又回应了风险社会下安全、健康、环境监管的现实需求.考察具有风险特性的化工行业,其风险广泛分布于生产、贮存、运输等环节且难测难治,同时化工行业社会性监管预防性不足,存在风险识别不准、评估不科学、处置不及时、信息沟通不顺畅等问题.因此,构建预防式社会性监管制度,应在风险预防、合作与效能原则指引下,对化工行业法律法规进行"立改废",增强规范中的预防条款,为预防式社会性监管提供依据;平衡预防式社会性监管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将监管范围限定在化工行业生产、贮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健康、环境风险领域;建立风险监管职能清晰、纵向权力差异化配置、机构独立设置的预防式社会性监管体制;以信息公开、专家参与、监管影响评价程序增强预防式社会性监管的民主性、科学性与责任性;建立复合的预防式监管责任体系,保障监管的实效.
技术风险、化工行业、社会性监管、政府监管、风险预防
D601(政策、政论)
本文系四川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三五"规划2019年度课题"新能源开发风险合作监管的行政法研究"项目编号,SC19C056,主持人,王浩、中国法学会2019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西部扶持项目"整体性治理理论视野下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CLS2019W01;主持人:王浩、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课题"新型'非吸'犯罪处理困境及应对机制研究"主持人,赵桂英,王浩的阶段性成果
2020-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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