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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553/j.cnki.llygg.2020.04.014

论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的立法构造

引用
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间存在冲突.正在进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其关键是将改革试点区域探索的新经验、新做法与国家层面的立法相结合,确保"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能落实转化为法律.制定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法律法规,可以弥补我国农村宅基地专门立法的空白,依法维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用益物权,构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机制,有利于保护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制定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区的新经验新做法可以提供借鉴,立法中的政法传统可以提供理论支撑,农村宅基地自发规则和秩序可以成为实践基础,发现法律可以成为法律创新手段.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管理立法应包括农户宅基地退出遵循的原则、农户宅基地退出的申请与审核、农户宅基地退出的补偿、农户宅基地的收回、法律责任等内容.

宅基地、土地改革、《农村宅基地退出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立法设计

DF521(民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三权分置'下农村宅基地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9BFX123:主持人:吕军书的阶段性成果

2020-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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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改革

1006-7426

51-1036/D

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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