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553/j.cnki.llygg.2019.04.006
我国农地物权的国家义务与重构
现代法治国家不但规定民众享有的权利,还规定了完善的义务作为权利实现的保障.我国农地物权存在着只规定权利,但没有规定义务主体的义务之弊端,实践中导致农地物权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无能为力、任人支配的境遇.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理,国家对农地物权负有尊重义务、平等保护义务、补偿义务和反哺义务.对于目前我国以主体间不平等、歧视性的财产社会义务为特色的农地用途管制制度必须进行改革:按照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要求,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农地,国家应当为其提供更多的政策激励.
土地制度、农地物权、国家义务、反思与重构、反哺
D668(阶级结构与社会结构)
2018年度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2
2019-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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