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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553/j.cnki.llygg.2016.02.024

后劳教时代轻罪立法的基础理论问题探究

引用
随着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废止,我们国家步入“后劳教时代”,原先由劳动教养规制的社会危害行为如何进行符合现实国情的规制,是摆在我国理论界、实务界的一个突出问题.刑法修正案(八)、(九)将部分劳动教养规制的行为经犯罪化(如扒窃、多次盗窃、多次敲诈勒索)后纳入刑法的调整,至于其他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理论界提出了“轻罪化”的处理模式:引入犯罪分层理论,将犯罪依照严重程度不同分为轻罪和重罪,继而将劳动教养法律规定所处罚的社会危害行为纳入轻罪的范畴,构建轻罪法,并设定不同的处置制度、程序,实现刑罚制裁的一体化.然而,理论界虽对轻罪、轻罪立法的研究已颇多,研究的历史也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但对轻罪的基本概念、属性、种类、范围的研究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并且诸多观点是在现行刑法的制度框架内提出,因而仍有待深入,以域外的立法经验作为考量,厘清轻罪的这几个基础理论问题,从而为轻罪立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劳动教养、重罪轻罪、犯罪分成、轻罪立法

D92(中国法律)

2016-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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