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553/j.cnki.llygg.2016.02.02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规范约定与有效抗辩——基于12省31个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诉讼案件的阐释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规民约限制户口迁入和强制要求迁出,在庭审中提出“民主自治”等理由来否定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法律保障“法定情形”下获得的成员资格,并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实现其权益的义务,不能约定排除.法定情形之外,集体经济组织可从四个路径规范约定成员权益,作为被告还可从五个进路依法充分行使诉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村规民约、有效抗辩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6-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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