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553/j.cnki.llygg.2015.06.035
买卖合同标的物检验的法律后果研究
买卖合同标的物检验的法律后果有两种观点,丧失合同救济权利说和初步证据说.丧失合同救济权利说侧重于对出卖人的保护,与合同公平原则相悖;适于商事买卖,于民事买卖不妥;导致不真正义务的法律后果免除真正义务的法律后果;存在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逆向选择的问题.初步证据说具有合理性,与《合同法》第158条第1、2款可反驳的法律推定本质相符,符合由"买者当心"向"卖者自负"的理念转变,利于瑕疵担保责任向违约责任的统合.立法修改建议为:买受人未于检验期间发现标的物瑕疵并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的初步证据.
买卖合同、标的物检验、法律后果、丧失合同救济权利、初步证据
D92(中国法律)
2015-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