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553/j.cnki.llygg.2015.05.033
论村规民约中经济处罚约定的规制
基于社会权力的内在要求、全体村民的权利让渡以及村民自治的应然逻辑,村规民约规定经济处罚是农村治理之所需.村规民约中的经济处罚,由村民通过村民会议因地制宜约定并授权村委会执行,它既不同于国家处罚的强制性,也不同于民事惩罚赔偿的自愿性,而是具有社会自治的合意性.通过有机契合国家法、合理确定处罚事由与标准,自治性经济处罚具有制度治理等价值.当然,需进一步规范村委会的经济处罚执行行为.
村规民约、经济处罚、村民自治
D92(中国法律)
201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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