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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553/j.cnki.llygg.2015.04.03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行为的认定辨识——以“利乐案”为例

引用
以利乐涉嫌垄断案为切入点,对相关的搭售理论及其司法实践进行梳理,进而提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行为认定的“双阶层、四要件”的分析范式.结合利乐案,首先就利乐搭售行为的构成进行分析,满足要件后,再就该搭售行为的违法性展开合理分析,重点关注搭售行为所产生的正反两方面的经济效果,即在限制竞争的效果与积极经济效益之间作出合理权衡,在此基础上将“更强理由”纳入到违法认定的分析范式中.由于利乐通过“排他型搭售”和“技术型搭售”所实施的剥削性定价可以成为违法认定的更强理由,从而得出结论.

搭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析范式、更强理由

D92(中国法律)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项目——海外优秀博士科研资助计划项目”项目编号:skyb2013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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