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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553/j.cnki.llygg.2015.03.036

公共事项言论界限探究

引用
从事的标准来说,公共利害相关的事实,是指能够对公共利害问题的讨论发挥促进作用的事实,不特定多数的公众批判是具有必要性的,仅仅以公众趣味和好奇心作为对象的事实,以及与人私生活相关的事实,并不能作为与公共利害相关的事实;一个普通的公民,如果从没有拥有过公共性资源,并且只是拥有从媒体获得的极少途径进行自我辩护,相比较公共人物或者政府官员,应当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中国刑法定义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美国现实恶意原则所规定的“公职人员”,具有很大程度上的重合性.

公共事项言论、现实恶意原则、名誉权、诽谤罪

D92(中国法律)

江南大学自主科研计划青年项目:网络社会公民名誉权的刑事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USRP11573,项目负责人:胡杰.

2015-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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