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553/j.cnki.llygg.2015.02.032
被告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初探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一种诉讼监督而不是审判监督,其监督对象不仅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还应当包括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活动.当前行政诉讼检察只注重对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基于我国行政诉讼的现实,行政诉讼检察的重心由审判型监督转向被告型监督,能够补强法院行政审判的权威,与法院形成监督行政、抵制行政权不当干预司法的合力.
行政诉讼检察、被告型监督、监督格局、司法公正
D92(中国法律)
本文为2014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调研课题“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改革与完善”之阶段性成果编号:CQJCY2014B15.
2015-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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