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553/j.cnki.llygg.2015.01.016
法律视野下核安全监管机构独立性探析
核安全监管机构独立实施监管职能,是核电事业稳健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依据法人制度理论和核安全监管特质,保证核安全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应满足依法成立、机构独立、预算独立、意思独立四个要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分别探索出两种监管机构模式.鉴于我国成文法传统和“大政府”政治背景,应当通过《核安全法》进行授权,建立相对独立的政府监管机构,并从上级主管机关、自主管理、立法预算、信息公开独立等几个方面改进,满足四个独立性要素,最终实现核安全监管机构的决策独立.
依法成立、机构独立、预算独立、规制独立、监督独立
D630.9(国家行政管理)
2015-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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